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标准(试行)》和《安徽省特色高水平高职专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教高〔2019〕1号
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家《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精神,落实省政府《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皖政〔2016〕115号),引导高职院校科学定位、特色办学、潜心育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实际,在认真总结创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和特色高水平专业等方面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标准(试行)》和《安徽省特色高水平高职专业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职院校要认真对照《标准》,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到创建特色高水平专业、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和促进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上来。要加强基础知识、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注重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多种能力,让学生掌握多种技能,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优先建设支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努力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技术技能创新平台。
二、本《标准》是高职院校创建高水平大学和特色高水平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各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的推进实施,建立健全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不断完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机制。省教育厅将持续推进规范管理、达标和示范创建等工作,大力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力争我省有一批特色高水平高职专业和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列入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
三、有关高职院校联盟要组织联盟内高校,认真开展对《标准》的学习研讨,并结合同类院校建设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标准》的具体内涵,为进一步科学指导我省高职院校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建设和分类治理奠定基础和提供实践支撑。
各高职院校和有关院校联盟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