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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02    点击:

 

第一章总则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文件,结合《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向学校提出并附原单位或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需在开学报到两周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三个月。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或确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返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回家治疗。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有学籍,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本人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须写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与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除名。未按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

第六条 学校对己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注册及未注册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二周末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我校普通高职各专业的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各专业的学制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分别为五年、七年。

第八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亦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在籍时间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及退役后一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规定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综合技能训练课(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二、选修课:指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以下两种:

(一)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知识,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二)素质拓展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十条选修课开班人数在30人以上,少于30人原则上不开班,学生可另选别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修读课程,获取学分。

一、原则上公共通识必修课、专业技术课和综合技能实训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应在20至25学分之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有资格选修超过25学分的课程:

(一)学生的累积学分绩点(指入学以来所修读课程的总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在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时,最多可修32学分。

(二)学生的累积学分绩点达到2.5的,或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75的,在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时,最多可修30学分。

四、学生已学过的课程,符合学校规定的免修条件的,可申请免修。有关免修的具体事项见《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每16课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计7~10学分。课程(模块)学分以学期计算。各专业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为4.0绩点;

80~90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0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0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9学分(含9学分)以内时可以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予重修。但是,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者不予补考,只能重修;专业选修和素质拓展选修课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一、重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参加学校开办的辅导班(在重修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开设);

(二)跟班(下一年级)重修。

二、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允许学生对同一门课程多次重修(必修课)或改修(素质拓展选修课),允许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标准多修学分,但均应交纳修读费。

修读费和重修费按学分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每学分收取的费用=学生所重修专业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标准毕业学年数÷学分制规定的总学分数。

第六章主修与辅修制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主辅修制度。如果学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还具有潜力,可辅修学校内开设的其他专业。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学分标准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素质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从“思想道德修养”、“科技水平与创新创业能力”、“人文艺术素质”、“身心素质”、“社会工作与团队协作能力”和“达标要求总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记入素质教育学分,具体办法见《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

素质教育学分由学生处负责提供,记入总学分,满分2分,低于1.2分不得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这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学生因创业休学最长可以申请休学两年。

第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新生入学后,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二级学院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或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院、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六)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二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合肥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反馈到拟转入二级学院。

(五)拟转入二级学院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教务处存档。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六)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收二级学院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七)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的主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八)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在本专业新生人数的百分之十。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同类专业。我校将根据自身资源情况有条件地接纳转入学生,我校转出学生的审核原则上按照拟转入学校的转学办法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自主招生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6.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7.应予以退学的;

8.在校有违纪行为且受过处分的;

9.成绩不合格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转学程序和办理办法: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拟转入我校的,应先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由我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学提交的材料顺序如下:

1.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五份,用A4纸张填报打印(附件3),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3.本人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招生录取表复印件,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5.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6.转入、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五)学生转学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因伤、病休学,经学校卫生所复学体检复查确认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本人申请退学除外)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内公告,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状态给予及时有效的控制。当学生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学分的60%时,实行预警制度。学生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成绩预警”,第二次出现此类情况,给予“退学预警”,第三次出现时,给予退学处理。对于受警示的学生,学校出具预警通知单,一式三份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一份交与受警示的学生,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三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没有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的40%以上者(含40%),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一学年度内取得创新创业成果的学生可提出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同时提供各类成果证明,交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审定。各系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进行终审。取得创新创业学分在学年度评奖评优中予以加分,且学分计入学生个人学业成绩,学校根据学生在高职教育阶段的GPA(平均成绩点数)和综合表现,择优推荐进入合肥学院修读本科。获得重大创新创业成果且已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报省教育厅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80%以上者(含8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针对我校非对外合作专业学生,对外合作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详见《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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